破坏选举罪,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,以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贿赂、伪造选举文件、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,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网友咨询:
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?
(资料图)
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解答: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立案标准:
1.以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贿赂等手段,妨害选民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,或者选举无效,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;
2.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,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;
3.伪造选民证、选票等选举文件,虚报选举票数,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、非法选举有效的;
4.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,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;
5.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实践中,我们应当根据事实、情节、后果、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,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,对情节恶劣、严重的,以破坏选举罪论处,情节较轻的,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。
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解析:
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,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中国公民。即一般主体,高检的解释是从管辖权上的特别分工作出立案标准。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。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。
对破坏政党、工会、妇联、共青团、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选举和破坏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举,不能构成本罪,可视其行为的性质、情节,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、妨害公务罪等,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六条
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,以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贿赂、伪造选举文件、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;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李金慧勇律师简介
李律师,北航硕士学位,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总裁班结业。通过了法律、证券、基金、保险等从业资格考试。擅长公司法领域的资本运作、投融资并购、股权激励、合同、劳动、金融、证券、基金等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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